再次派递邮件服务

(适用于入口速递邮件(EMS)及包裹(本地及入口),入口保险包裹除外)

如欲申请再次派递邮件服务,请细阅下列条款及细则,然后按步骤输入通知卡上的邮件编号及联络资料。

请注意,再次派递邮件服务仅适用于入口速递邮件(EMS)及包裹(入口及本地),入口保险包裹或须缴款的邮件均不适用。详情请参阅条款及细则第三至第五项。

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的收费为每件邮件 40元至65元(按派递地区收费)。详情请按此

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的截件时间为每个工作天的下午四时。顾客在申请再次派递邮件服务及缴付费用后,可于紧接的下一个截件时间前按此取消申请并获得退款。

有关的服务条款及细则,请按这里

申请再次派递邮件服务
条款及细则
    一般条款

  1. 本条款及细则(下称“本条款”)适用于香港邮政署署长/香港邮政的“再次派递邮件服务”。当顾客申请“再次派递邮件服务”,即视为无条件地接受本条款。
  2. “香港邮政”是香港邮政署的营业名称,而香港邮政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部门。“香港邮政”指香港邮政署长或任何获正式授权为香港邮政署长行事或代表香港邮政署长行事的人员。“顾客”指有意使用或已申请“再次派递邮件服务”以收取邮件的人士。
  3. “再次派递邮件服务”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邮件︰
    (一)邮件属于入口速递邮件(EMS)、入口包裹(入口保险包裹除外)或本地包裹;
    (二)邮件上的派递地址必须为正确及可以派递的地址;
    (三)香港邮政曾尝试派递有关邮件一次,但由于收件人当时不在,所以未能成功派递。收件人其后获通知前往邮政局领取邮件;
    (四)顾客申请“再次派递邮件服务”时,有关邮件仍于邮政局待收件人领取而尚未退回寄件人(如适用)或被视作无法派递的邮件处理,并安排销毁;
    (五)邮件并无破损;
    (六)邮件不须缴付任何费用或附加费;以及
    (七)邮件并非退回给寄件人的速递邮件(EMS)或包裹。
  4. 根据上文第3条,“再次派递邮件服务”只适用于入口速递邮件(EMS)、本地及入口包裹。此服务不适用于其他邮件,亦不适用于:
    (一)从未尝试派递的邮件;或
    (二)曾尝试派递一次但未能成功派递的邮件,而邮件未能成功派递,原因并非是收件人不在派递地址,而是基于其他原因,例如派递地址不正确、收件人拒收等。
  5. 任何符合上文第3项和第4项所载条件的邮件,即视为可使用“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的邮件(下称“邮件”)。
  6. “工作天”指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或悬挂黑色暴雨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以外的日子。
  7. “收费”指香港邮政就提供“再次派递邮件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8. 当顾客申请“再次派递邮件服务”,即视为接受适用于每件获提供“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的邮件的所有相关邮政服务条款。
  9. 本条款的现行版本载于香港邮政网页及/或邮政指南。
  10. 申请“再次派递邮件服务”

  11. 顾客如欲申请“再次派递邮件服务”,应在香港邮政网页提交申请并缴付有关收费。香港邮政只会接纳经香港邮政网页提交的申请。
  12. 任何曾申请“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的邮件,以及香港邮政曾尝试再次派递的邮件,不论成功与否,有关邮件不会再获提供“再次派递邮件服务”。这类邮件的再次派递申请不会获得香港邮政接纳。
  13. 申请“再次派递邮件服务”时,顾客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顾客欲使用“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的邮件的邮件编号;以及
    (二)顾客的姓名及本地电话号码。
  14. 顾客可拣选希望再次派递的时段。不过,有关选择仅作参考,并不代表香港邮政保证会在顾客拣选的时段再次派递。
  15. 有关收费必须以信用卡缴付。只有缴清全部收费的申请才会获发交易编号,即代表香港邮政已收到该申请。
  16. 倘顾客在申请时已提供电邮地址,香港邮政会在收到“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的申请后,把载有交易编号的确认电邮发送至该电邮地址。
  17. 顾客须时刻采取一切步骤保护确认其申请的电邮,且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交易编号或准许任何人索阅该确认电邮。在任何情况下,顾客不得向任何自称是代表香港邮政的人或声称获香港邮政授权的代表披露交易编号。
  18. 顾客可于截件时间前在香港邮政的网站取消“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的申请。顾客不可于截件时间后取消申请,香港邮政亦不会把有关收费退回。
    “截件时间”指每个工作天下午四时正,即顾客申请“再次派递邮件服务”后,获准在同一工作天取消申请而可获退回有关收费的最迟时间。未有在截件时间之前取消的申请,将在申请当天起计四个工作天内获处理以安排“再次派递邮件服务”。香港邮政有绝对酌情权随时更改截件时间,而新的截件时间在香港邮政网页内登载后,即告生效。顾客有责任每次申请“再次派递邮件服务”前,在香港邮政的网站细阅本条款,以查明当时生效的截件时间。
  19. 倘顾客在申请时已提供电邮地址,在取消申请获确认后,香港邮政便会把确认取消服务的电邮发送至该电邮地址。退款会于该电邮发送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发出。
  20. 顾客须向香港邮政提供正确及目前使用的电邮地址,以收取确认申请或取消申请的电邮(下称“确认电邮”)。如因顾客提供不准确或不完整的资料而导致电邮无法或延迟发送,香港邮政概不负责。
  21. 香港邮政、政府或为发出确认电邮而获香港邮政委派的任何互联网服务供货商或电邮服务公司,均无须就未能或延迟向顾客发送资料或资料出错等事宜承担法律责任。香港邮政、政府或任何有关的互联网服务供货商或电邮服务公司尤其是无须就其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任何不可抗力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顾客的电子设备因任何理由失靈而无法接收信息、网络故障、机械问题、路径失效、机件失靈、技术故障、设备或装置中断或准确与否)所引致的任何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2. 顾客须向香港邮政提供正确及目前使用的本地电话号码,让香港邮政联络顾客安排提供“再次派递邮件服务”。倘因顾客提供任何虚假、不准确或不完整的资料而导致再次派递邮件服务无法提供或出现延误,香港邮政概不负责。
  23. 香港邮政在不影响其根据《邮政署条例》(第98章)及相关规例可行使的权力下,有绝对酌情权在任何下列情况下随时拒绝任何“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的申请或终止向顾客提供“再次派递邮件服务”,而无须事先通知:
    (一)顾客向香港邮政提供的任何个人资料属虚假、不正确、不准确、不完整或已过时(或香港邮政有合理理由怀疑上述情况出现);及/或
    (二)香港邮政有理由相信顾客已使用或将使用“再次派递邮件服务”作不合法或不恰当的用途,或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使用“再次派递邮件服务”。
  24. 香港邮政拒绝任何“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的申请或终止向顾客提供“再次派递邮件服务”,均不会影响香港邮政向顾客追讨任何欠付或不足的收费、邮资或费用的权利。
  25. 履行再次派递邮件服务

  26. 如在截件时间前提交“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申请,香港邮政会在确认“再次派递邮件服务”后的四个工作天内,处理有关邮件。
  27. 香港邮政会致电顾客在申请时所提供的本地电话号码,以预约及确定再次派递的实际时段。香港邮政会尽力在顾客拣选的时段再次派递,但香港邮政不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在顾客拣选的时段再次派递。
  28. 香港邮政会按邮件上的派递地址进行再次派递。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更改邮件上所示的派递地址的要求,香港邮政概不接纳。
  29. 倘顾客错过再次派递邮件的预约时段,而且在已预约的时段不在邮件上所示的派递地址,不论再次派递成功与否,将视为香港邮政已履行本条款下有关“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的所有责任,并不会退回任何或全部有关的收费。
  30. 倘香港邮政未能在四个工作天内以电话联络顾客,以预约及确定再次派递的时段,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顾客在申请时提供的本地电话号码不正确或顾客未有接听来电,香港邮政或会尝试在顾客申请时所拣选的时段或香港邮政决定的任何其他时段再次派递邮件。不论再次派递成功与否,将视为香港邮政已履行本条款下有关“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的所有责任,并不会退回任何有关的收费。
  31. 倘再次派递不成功,香港邮政会向收件人发出领取邮件通知卡,通知他/她前往一间邮政局领取邮件。
  32. 赔偿

  33. 香港邮政无须就再次派递的延误承担法律责任,亦不会接纳赔偿或退款的要求。
  34. 《邮政指南》所载的赔偿条款同样适用,并已以提述方式纳入本条款。
  35. 香港邮政不会就任何邮件(不论是否已经投保)的遗失、损坏、邮递延误、无法派递或派递错误作出保证或申述,亦不会就此承担法律责任;或不会就保价邮件(信件或包裹)或其内载物品作出赔偿。
  36. 倘香港邮政认为或怀疑顾客犯罪或意图犯罪,或为取得“再次派递邮件服务”而意图诈骗香港邮政或任何人,例如寄件人的行为涉嫌欺骗香港邮政支付赔偿,香港邮政有权拒绝履行“再次派递邮件服务”。
  37. 香港邮政就所有赔偿问题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争议。
  38. 更改条款

  39. 香港邮政有权随时更改本条款,或在香港邮政认为适合的时间中止任何本条款而无须给予预先通知。经修订的本条款在香港邮政网页内登载即告生效。倘本条款经修订后,顾客的“再次派递邮件服务”申请才获香港邮政确认并接纳,顾客须同意受经修订的本条款约束。顾客须不时细阅载于香港邮政网页的本条款,以知悉本条款的任何修订。
  40. 《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章)

  41. 合约各方同意,本条款中没有任何部分看来是赋予任何第三者(包括邮件寄件人)任何利益。即使本条款中有任何条文可解释为看来是赋予第三者任何利益,香港邮政无意让任何第三者(包括邮件寄件人)强制执行本条款中任何条文。“第三者”的涵义与《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章)第2条所给予的涵义相同。
  42. 其他

  43. 在本条款中,除文意另有规定外,须采用以下释义规则:
    (一)凡提述法则或法例条文,须解释为提述香港法例及那些不时已作出替代、修订、修改或重新制定的法则或法例条文,并包括根据该等法则制定的所有附属法例;
    (二)凡指单數的字词也包含复数的意思,反之亦然;单一性别的字词亦包括指所有性别;凡提述任何人士,须包括提述个人、商号、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不论有关团体是在何处成立或组成);以及
    (三)插入的条文标题只为方便参照,并不影响合约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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