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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派遞郵件服務

(適用於入口速遞郵件(EMS)及包裹(本地及入口),入口保險包裹除外)

如欲申請再次派遞郵件服務,請細閱下列條款及細則,然後按步驟輸入通知卡上的郵件編號及聯絡資料。

請注意,再次派遞郵件服務僅適用於入口速遞郵件(EMS)及包裹(入口及本地),入口保險包裹或須繳款的郵件均不適用。詳情請參閱條款及細則第三至第五項。

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的收費為每件郵件 40元至65元(按派遞地區收費)。詳情請按此

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的截件時間為每個工作天的下午四時。顧客在申請再次派遞郵件服務及繳付費用後,可於緊接的下一個截件時間前按此取消申請並獲得退款。

有關的服務條款及細則,請按這裡

申請再次派遞郵件服務
條款及細則
    一般條款

  1. 本條款及細則(下稱“本條款”)適用於香港郵政署署長/香港郵政的“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當顧客申請“再次派遞郵件服務”,即視為無條件地接受本條款。
  2. “香港郵政”是香港郵政署的營業名稱,而香港郵政署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部門。“香港郵政”指香港郵政署長或任何獲正式授權為香港郵政署長行事或代表香港郵政署長行事的人員。“顧客”指有意使用或已申請“再次派遞郵件服務”以收取郵件的人士。
  3. “再次派遞郵件服務”適用於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郵件︰
    (一)郵件屬於入口速遞郵件(EMS)、入口包裹(入口保險包裹除外)或本地包裹;
    (二)郵件上的派遞地址必須為正確及可以派遞的地址;
    (三)香港郵政曾嘗試派遞有關郵件一次,但由於收件人當時不在,所以未能成功派遞。收件人其後獲通知前往郵政局領取郵件;
    (四)顧客申請“再次派遞郵件服務”時,有關郵件仍於郵政局待收件人領取而尚未退回寄件人(如適用)或被視作無法派遞的郵件處理,並安排銷毀;
    (五)郵件並無破損;
    (六)郵件不須繳付任何費用或附加費;以及
    (七)郵件並非退回給寄件人的速遞郵件(EMS)或包裹。
  4. 根據上文第3條,“再次派遞郵件服務”只適用於入口速遞郵件(EMS)、本地及入口包裹。此服務不適用於其他郵件,亦不適用於:
    (一)從未嘗試派遞的郵件;或
    (二)曾嘗試派遞一次但未能成功派遞的郵件,而郵件未能成功派遞,原因並非是收件人不在派遞地址,而是基於其他原因,例如派遞地址不正確、收件人拒收等。
  5. 任何符合上文第3項和第4項所載條件的郵件,即視為可使用“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的郵件(下稱“郵件”)。
  6. “工作天”指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或懸掛黑色暴雨或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以外的日子。
  7. “收費”指香港郵政就提供“再次派遞郵件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8. 當顧客申請“再次派遞郵件服務”,即視為接受適用於每件獲提供“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的郵件的所有相關郵政服務條款。
  9. 本條款的現行版本載於香港郵政網頁及/或郵政指南。
  10. 申請“再次派遞郵件服務”

  11. 顧客如欲申請“再次派遞郵件服務”,應在香港郵政網頁提交申請並繳付有關收費。香港郵政只會接納經香港郵政網頁提交的申請。
  12. 任何曾申請“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的郵件,以及香港郵政曾嘗試再次派遞的郵件,不論成功與否,有關郵件不會再獲提供“再次派遞郵件服務”。這類郵件的再次派遞申請不會獲得香港郵政接納。
  13. 申請“再次派遞郵件服務”時,顧客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顧客欲使用“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的郵件的郵件編號;以及
    (二)顧客的姓名及本地電話號碼。
  14. 顧客可揀選希望再次派遞的時段。不過,有關選擇僅作參考,並不代表香港郵政保證會在顧客揀選的時段再次派遞。
  15. 有關收費必須以信用卡繳付。只有繳清全部收費的申請才會獲發交易編號,即代表香港郵政已收到該申請。
  16. 倘顧客在申請時已提供電郵地址,香港郵政會在收到“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的申請後,把載有交易編號的確認電郵發送至該電郵地址。
  17. 顧客須時刻採取一切步驟保護確認其申請的電郵,且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交易編號或准許任何人索閱該確認電郵。在任何情況下,顧客不得向任何自稱是代表香港郵政的人或聲稱獲香港郵政授權的代表披露交易編號。
  18. 顧客可於截件時間前在香港郵政的網站取消“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的申請。顧客不可於截件時間後取消申請,香港郵政亦不會把有關收費退回。
    “截件時間”指每個工作天下午四時正,即顧客申請“再次派遞郵件服務”後,獲准在同一工作天取消申請而可獲退回有關收費的最遲時間。未有在截件時間之前取消的申請,將在申請當天起計四個工作天內獲處理以安排“再次派遞郵件服務”。香港郵政有絕對酌情權隨時更改截件時間,而新的截件時間在香港郵政網頁內登載後,即告生效。顧客有責任每次申請“再次派遞郵件服務”前,在香港郵政的網站細閱本條款,以查明當時生效的截件時間。
  19. 倘顧客在申請時已提供電郵地址,在取消申請獲確認後,香港郵政便會把確認取消服務的電郵發送至該電郵地址。退款會於該電郵發送日期起計三個月內發出。
  20. 顧客須向香港郵政提供正確及目前使用的電郵地址,以收取確認申請或取消申請的電郵(下稱“確認電郵”)。如因顧客提供不準確或不完整的資料而導致電郵無法或延遲發送,香港郵政概不負責。
  21. 香港郵政、政府或為發出確認電郵而獲香港郵政委派的任何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電郵服務公司,均無須就未能或延遲向顧客發送資料或資料出錯等事宜承擔法律責任。香港郵政、政府或任何有關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電郵服務公司尤其是無須就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任何不可抗力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顧客的電子設備因任何理由失靈而無法接收信息、網絡故障、機械問題、路徑失效、機件失靈、技術故障、設備或裝置中斷或準確與否)所引致的任何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22. 顧客須向香港郵政提供正確及目前使用的本地電話號碼,讓香港郵政聯絡顧客安排提供“再次派遞郵件服務”。倘因顧客提供任何虛假、不準確或不完整的資料而導致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無法提供或出現延誤,香港郵政概不負責。
  23. 香港郵政在不影響其根據《郵政署條例》(第98章)及相關規例可行使的權力下,有絕對酌情權在任何下列情況下隨時拒絕任何“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的申請或終止向顧客提供“再次派遞郵件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
    (一)顧客向香港郵政提供的任何個人資料屬虛假、不正確、不準確、不完整或已過時(或香港郵政有合理理由懷疑上述情況出現);及/或
    (二)香港郵政有理由相信顧客已使用或將使用“再次派遞郵件服務”作不合法或不恰當的用途,或不按照本條款的規定使用“再次派遞郵件服務”。
  24. 香港郵政拒絕任何“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的申請或終止向顧客提供“再次派遞郵件服務”,均不會影響香港郵政向顧客追討任何欠付或不足的收費、郵資或費用的權利。
  25. 履行再次派遞郵件服務

  26. 如在截件時間前提交“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申請,香港郵政會在確認“再次派遞郵件服務”後的四個工作天內,處理有關郵件。
  27. 香港郵政會致電顧客在申請時所提供的本地電話號碼,以預約及確定再次派遞的實際時段。香港郵政會盡力在顧客揀選的時段再次派遞,但香港郵政不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在顧客揀選的時段再次派遞。
  28. 香港郵政會按郵件上的派遞地址進行再次派遞。在任何情況下,任何更改郵件上所示的派遞地址的要求,香港郵政概不接納。
  29. 倘顧客錯過再次派遞郵件的預約時段,而且在已預約的時段不在郵件上所示的派遞地址,不論再次派遞成功與否,將視為香港郵政已履行本條款下有關“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的所有責任,並不會退回任何或全部有關的收費。
  30. 倘香港郵政未能在四個工作天內以電話聯絡顧客,以預約及確定再次派遞的時段,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顧客在申請時提供的本地電話號碼不正確或顧客未有接聽來電,香港郵政或會嘗試在顧客申請時所揀選的時段或香港郵政決定的任何其他時段再次派遞郵件。不論再次派遞成功與否,將視為香港郵政已履行本條款下有關“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的所有責任,並不會退回任何有關的收費。
  31. 倘再次派遞不成功,香港郵政會向收件人發出領取郵件通知卡,通知他/她前往一間郵政局領取郵件。
  32. 賠償

  33. 香港郵政無須就再次派遞的延誤承擔法律責任,亦不會接納賠償或退款的要求。
  34. 《郵政指南》所載的賠償條款同樣適用,並已以提述方式納入本條款。
  35. 香港郵政不會就任何郵件(不論是否已經投保)的遺失、損壞、郵遞延誤、無法派遞或派遞錯誤作出保證或申述,亦不會就此承擔法律責任;或不會就保價郵件(信件或包裹)或其內載物品作出賠償。
  36. 倘香港郵政認為或懷疑顧客犯罪或意圖犯罪,或為取得“再次派遞郵件服務”而意圖詐騙香港郵政或任何人,例如寄件人的行為涉嫌欺騙香港郵政支付賠償,香港郵政有權拒絕履行“再次派遞郵件服務”。
  37. 香港郵政就所有賠償問題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爭議。
  38. 更改條款

  39. 香港郵政有權隨時更改本條款,或在香港郵政認為適合的時間中止任何本條款而無須給予預先通知。經修訂的本條款在香港郵政網頁內登載後即告生效。倘本條款經修訂後,顧客的“再次派遞郵件服務”申請才獲香港郵政確認並接納,顧客須同意受經修訂的本條款約束。顧客須不時細閱載於香港郵政網頁的本條款,以知悉本條款的任何修訂。
  40.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章)

  41. 合約各方同意,本條款中沒有任何部分看來是賦予任何第三者(包括郵件寄件人)任何利益。即使本條款中有任何條文可解釋為看來是賦予第三者任何利益,香港郵政無意讓任何第三者(包括郵件寄件人)強制執行本條款中任何條文。“第三者”的涵義與《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相同。
  42. 其他

  43. 在本條款中,除文意另有規定外,須採用以下釋義規則:
    (一)凡提述法則或法例條文,須解釋為提述香港法例及那些不時已作出替代、修訂、修改或重新制定的法則或法例條文,並包括根據該等法則制定的所有附屬法例;
    (二)凡指單數的字詞也包含複數的意思,反之亦然;單一性別的字詞亦包括指所有性別;凡提述任何人士,須包括提述個人、商號、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不論有關團體是在何處成立或組成);以及
    (三)插入的條文標題只為方便參照,並不影響合約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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